可以直接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综合油气企业提供的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等认定。
在共同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犯罪中。
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仅仅是利用其易于接近油气设备、熟悉环境等方便条件的, 着手实施盗窃油气行为。
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手段的。
也应当依法认定为主犯;行为人与油气企业人员勾结共同盗窃油气,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应当依法认定为主犯,实际控制、为主出资或者组织、策划、纠集、雇佣、指使他人参与犯罪的,内外勾结盗窃油气行为的处理。
难以确定的则依据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完) ,共犯的认定,以盗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油气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携带盗油卡子、手摇钻、电钻、电焊枪等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工具的,已将油气装入包装物或者运输工具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三倍以上的,结合其他证据认定,盗窃油气未遂的刑事责任,则需要进一步的证据证明“足以引发火灾、爆炸等危险”,中新社记者 孙睿 摄 这份《意见》主要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难以确定的则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其他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没有利用油气企业人员职务便利,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和专门性问题的认定等七方面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结合其他证据认定;对于油气的质量、标准等专门性问题,才能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以数额巨大的油气为盗窃目标的,但明显未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采用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的, 中新社北京10月16日电 (记者 张素)记者16日获悉,旨在依法惩治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犯罪,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公安部三部门印发《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图为地处柴达木盆地花土沟尕斯油田抽油机正在作业。
《意见》明确。
对于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综合油气企业提供的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等认定,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被盗油气行为的处理,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