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商银行徐州贷后监督违法 客户未按合同用途使用授信

2018-11-12 23:44:44  来源:网络整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徐州银监分局罚款25万元。

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莱商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信贷资金贷后监督不力、导致客户未按合同用途使用授信, 以下为处罚原文: ,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徐银监罚决字〔2018〕4号)显示,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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